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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人将资金转移构成洗钱罪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行为均可被判定为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是提供资金账户给罪犯进行犯罪活动
其次是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或有价证券;
第三种情况是通过银行转款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如电子支付等,对资金进行非法转移;
再者就是跨国境地转移资产;
最后,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加以掩盖或隐瞒也是洗钱罪的重要特征之一。洗钱罪的本质在于,通过上述手段来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所获得的收益及其来源和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新修订: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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