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承关系中,若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幸离世,他们可以通过代位继承或转继承来继续享有遗产权益。具体而言,当被继承人生前所抚养的子女早于被继承者先行去世时,则应由这名已故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进行代位继承;
另外,如果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在被继承人之前离世,其子女也可依法代位继承。
值得注意的是,代位继承人仅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原本有权获得的遗产份额。
其次,一旦继承权正式启动,在遗产分割开始之后,如若某一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完成前已经离世,但其并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那么他应当享有的遗产份额应该转给他的法定继承人,除非遗嘱对此另作安排。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