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的终局判决之际,确实无法再向上提出上诉请求。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予以阐释,二审程序所作出的判决与裁定均具有终极效力,当人民法院对上诉予以驳回时,其实际含义即是对原审裁判的充分肯定。若在驳回上诉之后,败诉方未切实履行自身应当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与义务,则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