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您尚未缔结婚姻,但户口簿显示为“已婚”状态,则可向相关民政部门申请开具无婚姻记录证明。在获得该证明之后,您只需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将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更改为“未婚”即可。此项操作通常可以在现场即时完成。
然而,若您已经经历过婚姻生活并离婚或者丧偶,那么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将无法直接更改为“未婚”。此时,您需要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离婚证书、配偶死亡证明以及结婚证书等相关证件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进行变更。
根据实际情况,离婚者的户口簿上婚姻状况将被修改为“离异”,而丧偶者的户口簿上婚姻状况则会被修改为“丧偶”。同样,此类变更也可以在现场即时完成。
《公安部下发户口管理规范》第六十二条
公民的婚姻、职业、住址、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登记事项,由于实际情况变化需要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并提交与申报变更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审查属实后,给予变更。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