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贿赂罪所查获的赃款通常应该上交至国家财政部门。一旦涉及贪污受贿的人士遭到逮捕,他们所获得的赃款必定会由执法机构依法缴回,如若发现有私自藏匿赃款的情况,便应及时进行追缴。尽管在法律层面,这两种行为均视为对犯罪金额的认定和处理,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当这笔款项送达给受贿者以后,对于行贿方来说,它已经不再存在;而当这笔款项退回到行贿者手中时,对于受贿者而言,它同样也不再具有实际意义。
因此,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并考虑向行贿者追缴赃款的问题。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