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身份之举,无疑属于侵害姓名权的范畴,但尚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其侵权方式具体体现为:
1.任意干涉他人对于自身名字的选择、使用以及变更的权利;
2.违法盗取他人姓名使用权。盗用人名,意即在未得到他人许可或者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他人名义进行某些活动,以此来提高自身声望或者获取不当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性包括以下几点:
1.姓名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法人并不具备姓名权;
2.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于自身人格的文字标识所享有的专属权利;
3.姓名权的基本义务在于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干涉和滥用他人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