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您的夫人已经与他人生米煮成熟饭长达两年之久,那么通过查看其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便可成为有力的证据材料之一。事实上,这种形式的聊天信息正是电子证据中的一个重要类别,被赋予了法定证据地位。
然而,若想让这些微信聊天记录被法院视为有效的证据,我们还需满足以下几个特定的前提条件:
首先,这些微信聊天记录的获取途径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其次,如果使用的是非实名制的微信账号进行注册,则需要明确该微信聊天的双方是否为案件的当事人;
再者,我们需要确认这些微信聊天发生的具体时间是否在涉及案件事实的时间段之内;
最后,这些微信聊天的内容必须清晰明了,具备较高的完整性,能够充分反映出当事人所希望证明的事实真相。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