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婚前所购置之房产在婚姻期间内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而此房产于夫妻双方法人之下进行注册登记者,将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划分;针对此类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可自行协商处理方案;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应由当地人民法院依据财产实际状况,遵循保护子女、女性以及无过失方权益的基本原则作出裁决。若该房产仅以单方名义进行注册登记,则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房产的处置方式:
首先,若在婚前双方共同支付了购房首付款,且在婚后共同承担贷款偿还责任,那么如若另一方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也曾参与共同出资,则该房屋将被视为共同财产并依法律规定予以划分;反之,若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曾参与共同出资,则该房屋将归属于产权登记方所有。
其次,若在婚前由一方或其父母支付购房首付款,且在婚后共同承担贷款偿还责任,那么该房屋仍将归属于产权登记方所有,但对于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