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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抵押的唯一住房能强制执行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除非涉及到以下特殊情况,否则无法对被执行人仅有的一处房产进行强制执行
(1)被执行为规避债务而转移其名下其他房产;
(2)申请人能够提供适合居住的房屋实现替换或者同意在执行过程中扣除相应租金。
然而,若上述条件满足其中之一,则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拍卖并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最新修订: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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