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若涉及到的财产系由婚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该等财产将被视为夫妇二人的共有财产,两人拥有平等的处置权利,因此无需归还原物。反之,若是有关财产属于婚姻双方在缔结婚姻前各自所持有之个人财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此类财产将非属夫妇共同所有,此时,原物应予返还。然,需特别指出的是,以下类型财产按照现行法律通常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在缔结婚姻前即已持有的财产;
二、一方因遭受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款项;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仅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于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
五、其他依法应当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