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存在着虚假宣传行为从而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影响而导致的赔偿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这部分赔偿的主要标准在于确保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当消费者由于那些不良的、以欺骗性手段进行的产品和服务推广活动(例如虚假广告或其他形式的虚假宣传)而导致自身合法利益受损时,有权向相应的经营者提出索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