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已获取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无权再次购买本村的宅基地。这是因为按照相关法令,每个农村家庭原则上仅能持有和使用一处宅基地,并且该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越省级、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政府所设定的最高标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农村宅基地并非指某个特定的土地类型,而是特指农村村民依据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通常为行政村或者生产队)成员的身份,依法享有并可用于建造住宅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