薅羊毛行为是否构成违法,需依据具体情形进行判断。若恶意获取商家优惠并从中套取现金利润,则有可能触犯诈骗罪。薅羊毛活动通常由专人负责收集各式各样的商家优惠信息,然后通过互联网以及社交媒体广泛传播这些信息。接收优惠信息的消费者可依照商家制定的优惠政策进行下单交易,从而获得实质性的优惠。此类行为一般被视为合法行为,只要消费者遵循商家的优惠规定,以合理、善意的方式获取优惠,便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范畴。
然而,若薅羊毛行为涉及利用提供优惠的商家的系统漏洞,恶意获取商家优惠并从中套取现金利润,那么便可能涉嫌诈骗罪等相关罪名。这类交易行为显然是非正常的,带有恶意性质,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则,所获利润亦属非法所得。因此,对于此类薅羊毛行为,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归类为普通的薅羊毛行为,而应视作一种恶意行为。鉴于法律旨在维护公平交易秩序,同时也鼓励市场交易行为,故应对此类行为进行必要的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