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有积极提供帮助者与亟需协助之人之间构成了助工关系时,若在助人为乐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作为帮工有权向受助者提出赔偿相关伤害损失之诉求。在此种情景下,倘若受助者已明知工作环境存在潜在风险而明确拒绝助工提供援助,然而帮工仍坚持参与其中,那么受助者便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若在助人过程中由于其他人员的过失行为对帮工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帮工则可向该侵权第三方追偿自身损失。若第三方无法确认或无赔偿能力,受助者应给予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