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发现公共通道被占用,可与物业管理方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如无法通过协商化解矛盾,请拨打全国统一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 96119,将相关情况报告至消防局 96119 服务中心。
此外,也可以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或者派出所进行实名举报。
值得注意的是,在消防通道内堆放大件物品(如鞋柜、鞋子、自行车、玩具等)以及在公共区域随意堆积杂物,不仅会严重破坏环境美观,而且会导致异味弥漫,吸引蚊虫滋生,引发细菌感染,危害居民身体健康,给邻居们带来诸多困扰。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行为还可能引发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增加火灾事故发生的风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对于收到的检举、控告,有关机关应当依据其职责权限,及时展开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