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的刑事罪名中,受到限制减刑原则制约的主要包括了蓄意谋杀罪、强暴罪、抢劫罪、绑架罪、纵火罪、爆炸罪、投掷危险物品罪以及具有组织性的暴力型犯罪等。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于那些曾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掷危险物品或者参与有组织的暴力型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以及累犯,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同时作出限制减刑的裁定。
《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