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班路途中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意外受伤的情况下,是否能被定义为工伤,需依据事实情形予以判定。
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若员工在下班回家途中,因他人或自身原因导致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且该事件可以归结为主管方之外的交通事故责任,那么这类伤害事故将被视为工伤;
第二种,如当员工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由于个人失误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的摔倒受伤,则不符合工伤的认定标准。
关于工伤鉴定的流程,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工伤职工或其雇主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所在地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其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根据伤者的病情严重程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三至五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小组进行鉴定工作;
再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根据专家小组的鉴定结果,对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做出最终的鉴定结论;
最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须在得出鉴定结论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雇主,同时抄送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