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可能存在以下情节者,法院可考虑予以减轻或酌情
从轻处罚:
(1)尚处于心智发育不成熟阶段、无法完全辨别和控制自身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实施了严重有害行为且造成了不良后果;
(2)因意志之外的原因未能达到
犯罪既遂的罪犯;
(3)对被教唆者进行了适当引导,但对方最终并未实施被教唆之事的
教唆犯;
(4)主动向司法机关坦白罪行而非被动接受调查的
自首者;
(5)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提供重要线索或协助警方抓获其他罪犯的有功人员。
2.下列情形应当视为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年龄介于14至18岁之间的
未成年人犯罪。
3.对于造成损害的中止犯,法院应考虑减轻其
刑罚。
4.若被告人患有耳聋、哑症或视觉障碍等生理缺陷,或者属于预备犯,则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从轻、减轻甚至免除
处罚。
5.对于
从犯,法院应考虑从轻、减轻或免除其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
法规定的
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
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
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本法规定有数个
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