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关于“金额在百分之五十以上但未超过百分之一百”这一标准范围的明确定义为:介于金额达到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之间。若用人单位能够根据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或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时且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全部报酬,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强制性的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以及经济补偿等措施;而当劳动者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政府设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时,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补足其与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