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顾客在商店内意外受伤,若系由于店铺主人未充分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所导致,则应当由该店负起完全的责任;但若为第三方侵权行为引发,则应由实施侵权行为之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而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若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则仅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至于顾客自身原因引发的损伤,则须由顾客自己负担全部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