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一方出资购买、另一方负责装修的房屋,能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置,答案并非绝对明了。假设双方在缔结婚姻前便有共识,愿意将该套房产视为未来共同拥有之物,同时由其中一方承担购买房屋的费用、另一方负责装修工作,那么在此类特殊情况下,我们依然应当视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置。
然而,在双方的出资比例严重失衡,此外未来婚姻生活可能持续时间较短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依据双方实际出资情况,来确定房产的分割比例,而非仅仅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