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激烈争执而诱发心脏疾病所需进行的赔偿额度,在法律层面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然而,当某人在与他人发生争论乃至产生纠纷后,致使对方因此出现心脏疾病症状,则另一方当事人需依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在双方对峙过程中,涉事一方对对方所患之心脏病毫不知情,抑或虽已知晓对方患有此症,却并非有意引发对方病情发作;在此种情形下,由于双方的激烈争吵导致对方心脏病突发,另一方应根据自身所负责任的轻重程度,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若明知对方患有心脏病,仍刻意挑起争端,甚至期望对方因此发病,那么在此情况下,该行为人可能会被认定为构成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