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条文所述,倘若经过人
民法院详尽调查核实发现,
被执行人确实存在无法提供任何财产以供执行的情况,此时可以考虑予以
执行程序暂时中断,待相关阻碍执行的因素得以消除之后,方可
恢复执行程序。在此期间,
申请执行人只能耐心等待被执行人重新具备履行能力,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在
强制执行过程中,若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可供执行之财产,那么彼方将不因上述原因面临
拘留处罚。
司法拘留本质上是法院为确保审判活动能够顺利进行,对于那些严重干扰、妨碍
诉讼活动的人员,依法采取的一种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
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
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
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