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主要依循着受诉法院所处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这两个重要指标进行。
具体来说,死亡赔偿金的额度的确立与受害者身份密切相关,被划分为两大类别。
首先,对于城市居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赔偿参考依据;而针对农村居民,则需依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进行核算。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般情形下,我们会采用户籍制度作为区分依据,即城镇户口则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进行计算,而农村户口便适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进行核算。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在同一事故中,使用不同的标准可能会引发争议,但这却是现行法规规定的。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确立了以“继承丧失说”为基础的死亡赔偿准则,明确认定死亡赔偿金乃是对预期收益的补偿。鉴于国内当前状况,农村户籍人口大量在城镇就业或异地定居,他们的经济收入以及生活开销与城镇户籍人士之间并无太大差异,由此可见,以死者频繁居留地作为选择适用城镇标准抑或是农村标准的标准,似乎更为公平、更为现实,同时也更能契合立法本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