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认定准则如下所述:
首先,若受害者的家人上诉至法院,那么其金额应根据受诉地法院所属地区上一年度估算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准,并以此乘以二十年作为赔偿基数;
其次,若受害者为成年人且年龄超过六十周岁,则其年龄每增加一岁,扣减一年的赔偿年限;
最后,若受害者年满七十五周岁,则其赔偿年限将缩短至五年。所谓死亡赔偿金,是指在被侵权方因侵权方的侵权行为离世之际,侵权方理应向被侵权方亲近的近亲提供的经济赔偿款。设立死亡赔偿金的根本目标在于维护受害者近亲属们维持与其亲人在生前大致持平的基本生活水准。
值得强调的是,死亡赔偿并非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相反它属于财产性质的损失补偿。
同时,死亡赔偿金并非对生命本身价值的赔偿,而是对近亲属权益受损的必要弥补途径,因此并不存在所谓的“同命同价”或“同命不同价”的争议观点。更为重要的是,这是近亲属依法享有其自身本就具有的侵害赔偿请求权,而不是从已故之人那里继承所得的赔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没老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