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时,您需至原户籍所在地申报登记并完成户口注销流程;
然后,至新迁入地点的派出所进行申报登记,此时务必要同时向工作人员递交如下相关资料:
1.投靠母亲的书面请求;
2.孩子以及其母亲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户口簿副本;
3.用以证明该孩子与其母亲间亲属关系的法定文件;
4.母亲所持有的房产所有权证书及同意迁入的声明书,同时还须附上迁入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