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此类事件并不涉及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刑法上所称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间的引发与被引发的有效联系,针对情感纠葛导致当事人轻生这一特定因素而言,倘若并无充足确凿之证据表明相对方对于诱发死亡的结果存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性质,那么便无法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也就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