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在道路建设中因征地所需的对坟墓迁移所给予的补偿规定如下:
首先是土地补偿费用,针对被征用地为山地的情况,其补偿费的计算依据应为该山地在被征用前连续三年内的平均年度产值,一般而言其数额区间为这三年收益的六到十倍之间;
其次是安置补助费用,同样以被征用山地为例,其安置补助费用的计算方式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来确定;
最后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用,这部分费用主要是针对被征用土地上的相关设施以及农作物等进行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