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开庭以后申请转移审判权限是合法的行为,然而在开庭结束之后,除非存在特殊情形,否则通常不会再次启动转移审判权限的程序。当然,对于每个具体案件来说,其处理方式都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与执行。关于审判权限异议的时限问题,需要明确的是,尽管诉讼程序已经开始,但需在法院接受案件受理并收取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该异议将不具备法律效力。若超出此期限,则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在此期间,当事人如对异议内容提出撤回申请,法院应予以批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若出现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或者追加了新的案件当事人,他们的审判权限异议权利并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
此外,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以口头形式提起诉讼,而被告由于尚未收到起诉状,无法撰写答辩状,因此审判权限异议也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通常由提起诉讼的原告一方选择管辖的法院,这就意味着被起诉的被告一方可能会提出审判权限异议。然而,如果是被告提出的审判权限异议,那么他应该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