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手房的公共维修基金事宜,通常是由原房主负责缴纳。当涉及到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时,原房主有责任向新房主说明相关维修基金的交存及余额详情,同时亦需提供相应的资金证明文件。若是原房主未能如数缴纳维修基金,新房主与原房主之间可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确定由哪方承担补缴剩余款项的责任,且此项决策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记录。在特定情形下,若原业主已全额支付维修基金,则该笔费用会随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至新所有人手中。
然而,具体的责任划分以及义务履行可能会因为地域性的法律规定以及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具体协议而产生差异。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在进行二手房交易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应就维修基金的责任问题展开深入探讨,并明确各项条款,以期规避未来可能出现的纷争。
《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
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产权人或部分产权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项目应依照本市住宅公司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在《物业管理公约》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办法附件一执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维修工程的具体范围以市国土房管局及其他部门颁布的规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