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销售不符合标准产品行为,政府有权对其予以相应惩罚,包括但不仅限于如下措施:勒令相关企业停止销售该等问题产品;没收所有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
根据违法销售产品的实际价值,处以相当于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至三倍之间的罚款(具体罚则视情节轻重而定);若依法认定该公司获取了违法收益,则将其全部没收;情节恶劣者,将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者,或将面临刑事指控和严厉审判。须谨记的是,所有惩罚措施均需要依据合法程序进行。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