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再审请求的司法机构拒绝Forum之后,当事人有权继续向上一级高院提出上诉请求,以期再次展开审理。
然而,若是上一级法院经过详尽且公正的调查与评审,认为原审理法院所做出的判断与决定无任何不当之处,那么他们仍有可能会按照同样的标准驳回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在此情况下,司法机构将不会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做出进一步的处置或行动。然而,当事人还有另一种途径——举办法院监督程序。对于一级法院驳回再审请求的结果,若当事人依然有异议,可继续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经由二审法院严格复审后仍然认为原判定具有准确性,同时当事人无法提出新的证据或理由支持其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将不会重新考虑或采纳当事人的再审请求。然而,作为一以国家立法为依据的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诉后,如果经过审慎评估,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条件,且提出抗诉后,人民法院也应进行相应的再审。
此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查,并根据具体案情做出提出或不提出检察建议或起诉预告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需要避免重复申请该程序。当再审请求被驳回后,当事人依然有权向上一级高级法院提交再审申请,法院将对此进行全面审查,如感觉无需再行审理,便可不予批准并拒绝再接收后续的申请。此时,如当事人仍需进行再审,唯一方法便是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经检察院同意后,可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