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即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据某种约定,由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单次性或是特定的劳动服务,而用人单位则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之法律关系。雇佣关系则是指员工在规定的或未明确设定的期间内,接纳雇主的指导与安排,积极地向雇主输送劳务,雇主给付相应报酬的权力与义务关系。在此情况下,无论是劳务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他们既可以是自然人、也有可能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因此,两者之间的主体构成非常多样化。
然而,对雇佣关系来说,参与其中的雇员仅能是自然人,没有法人或其他经济实体充当雇佣关系中的雇员。在劳务关系上,各当事人间只存在经济层面的关联,劳动者应自觉提供劳务服务,而用人单位则需支付相应的报酬,他们之间并不存在任何人身支配或依附的关系。但在雇佣关系之中,雇员必须严格按照雇主所指定的范畴之内进行相关劳务活动,需要服从于雇主的指令与管理,故此,他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隶属关系及人身依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