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需关注患者在进行民事诉讼调解期间突发脑梗加重病情的责任归属问题。对于此类情状,我们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展开详细讨论。
首先,参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九十七条明确指出,司法机关在进行调解工作时,应当尽量在本地域内进行调解,同时可以采用便捷之方式告知各方当事人、鉴定人及证人出庭参与调解。尽管此条款为调解程序提供了基本的规范和指引,但其中却并未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突发疾病造成的责任问题予以详细论述。随后,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有关案件及其相关环节的受理费、申请费缴纳,以及证人、鉴定人等相关人员的费用支付规则等方面的规定。在此基础上,这些条款与调解过程中所出现的脑梗复发事件的责任归属之间并不具备直接联系。在实际司法运用中,这类突发状况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法预见、克服的客观因素亦或是意外事故。依照法律原则,除非能够证明相关方在这一过程中有过失或者疏忽行为,否则,不应将该类突发情况引发的后果归咎于某一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而,按照法律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若患者在进行法院调解期间突发脑梗加重病情,并且无确实证据显示法院或另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或粗心大意,那么,这种情形一般情况下不应被归结为原因之一,具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情况下,责任应由身患脑梗疾病的个人负责,因为脑梗加重属个人健康问题,与法院调解程序本身并无直接且必要的法律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