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恋爱仅仅是实施诈骗行为的幌子,其最终目的在于非法占用他人财产。从主观上来看,这类行为蓄意达到侵吞他人财物的夙愿,而且通常采用捏造与获取等手法,将别人的钱财据为己有。从客观层面上看,这些犯罪活动主要利用了骗术,即通过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遮盖真相的方式来迷惑受害者,导致他们误认为真实情况,从而"自愿"地交付财物。
然而,实际上这所谓的"自愿",其实是由于受害者被罪犯蒙蔽并遭受欺骗而产生出来的错误认知,而非这个决定真的反映出受害者本身的愿望——因此,将其归类为诈骗罪论处合情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