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记录确实可视为捕捉嫖娼行为的重要证据之一,然而,这仅限于在非直接证据的范畴之内。我们知道,网络聊天记录属于“视听资料”的一个分支,而视听资料则泛指各种形式的记录与保存,如录音带、录像带、电脑存储的数据信息等。这些记录被认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稳妥证据类型。
然而,这些聊天记录需要满足一系列特殊要求才能够被法院采纳并作为判决参考。
首先,其必须具备真实性,也就是说,需要确切地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的确为涉案当事人所使用。
其次,其也需符合合法性原则,即WEChat聊天记录的获取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进行,任何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都将不予承认。
此外,该记录还应有一定的相关性,即它必须保持完整且真实,毫无篡改痕迹,同时,所有电子数据应该被保存于终端载体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通过非法拘禁、暴力、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到的言论证据,将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无法作为支撑案件审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