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举涉及违反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详细条款所述,任何人或团体均不可借助网络及通讯等先进技术手段,从事未经授权的偷拍、监听、录音以及录像活动,以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以及财产等法定权益。据此可知,倘若在学术研究室等公众场所因直言而遭肆意录音,其性质同属违法;该类行为牵涉到相关人员的个人隐私权,甚至对其人格尊严构成侵犯。即使在开放式环境下,若未经授权的录影行为涉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容许。
如若此类录影行为导致对他人隐私权、名誉权乃至荣誉权的损害,被录影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并可向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申诉或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通过网络、通信等技术手段,偷拍、窃听、录音、录像他人,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