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对未来特定日期进行宣判的实践中,通常会预留相应的几个月左右的时间来完成判决工作;
然而,对于刑事案件而言,从理论上来讲,最短可能仅需五个月的时间即可定罪量刑,当然,从实际操作角度来看,最慢也不能超过十九个月。在各类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主要依次经历了由公安机关负责的侦查阶段、由检察机关主导的审查起诉阶段,
最后是交由人民法院进行的判决阶段这三大环节。在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即应当自案件被正式受理之后的第二个月开始进行裁决,而且尽快在此期间内完成宣判工作,除非确有必要,否则,宣判的最迟截止时间不应超过三个月。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因素,可以得出结论,关于择期宣判的具体时间,将主要受到以下三方面的影响:
首先,案件本身的复杂性程度;
其次,审理案件所在阶段;
最后,是否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等特殊情形。在通常情况下,法院都会确保在法定的审理期限范围之内尽最大努力尽早地做出最终的宣判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