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土地确权过程中出现了土地减少的情况,应采取以下几种适当措施加以处理:
首先,权利人须在发现土地减少状况之时立即进行反映,并有权向相关工作人员提出重新测量的合理需求。
其次,如若所提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答和妥善解决,权利人则有权力直接向所在地的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相应的处置请求,主张对土地进行重新丈量,直至土地面积吻合为止。
再者,若经过重新测量验证后发现实际土地面积确实有所减少,权利人便可申请采用后续补偿的策略,请求予以弥补。若是集体方无力对此进行调整,也可选择维持现状。
最后,若上述措施仍无法解决问题,权利人拥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合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