罹患癌症并不构成逃避执行责任的合理借口。在法律程序中,已然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必须得到毫不含糊的执行。
然而,如果当事人身患癌症,法院理应留出被申请人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所需经费。若被申请人未能遵照执行通知履行其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力对被申请人应当尽责的那部分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者变卖处理。然而,在处置过程中,法院应该确保被申请人以及其所必要扶养的家庭成员的生存必需物资得以保存。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