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交起诉状之后,立案的通知时间将依据案件的性质有所差异。通常而言,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1、对于刑事自诉型案件,待法院审核完成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决议。如果符合审理标准,便应决定立案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自诉人或其代理人;
2、然而对于普通民事案件来说,在满足起诉标准后,法院便应在七天之内立案并以书面方式通告当事人。若起诉不合格,则应于上述期限内制发裁定书,表示不予受理。所谓起诉,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特定案件予以审理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