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无额外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下,亦未能按照规定缴纳足额的五险一金,那么以月均工资为11,000元,全年总收入为132,000元的纳税人,其年度累计的个税起征点为60,000元。因此,他应该缴纳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32,000元-60,000元=72,000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级纳税人对应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十,而速算扣除数则为2,520元。据此,我们可推导出其应缴个人所得税为:72,000元×10%-2,520元=4,680元左右,这恰好是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总数。换句话说,在这种情境下,每年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约为4,680元。
然而,若存在专项附加扣除以及足额缴纳五险一金的情况下,具体的计算方法将依照如下方式展开。显然,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和五险一金的缴纳额度,能够有效地降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使得其所需缴纳的年度个人所得税低于原先测算的4,680元。
首先,应先从年度总收入中剔除个税起征点及其年度累计值60,000元,以及个人所承担的社保与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从而得出准确的全年纳税所得额。
然后,再运用相应的税率表并结合速算扣除数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说,若全年纳税所得额未超出36,000元的范围,税率将保持在3%,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为零;若在36,000元到144,000元之间,税率将增加至10%,此时速算扣除数为2,520元;如果全年纳税所得额超过144,000元但不足300,000元,税率将升至20%,速算扣除数则调整至16,920元;当过多过300,000元达到420,000元时,税率上升至25%,速算扣除数变更为31,920元;倘若全年纳税所得额高达420,000元以上但尚未超出660,000元,税率则跳升至30%,速算扣除数胀大至52,920元;
再次上浮,若纳税所得额超过660,000元但仍低于960,000元,其税率将升至35%,速算扣除数相应地变为85,920元;当然,若全年纳税所得额超过96,0000元,那么税率将升至45%,速算扣除数大幅度升至181,920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