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个人身份证明文件被列入“黑名单”中,等同于已被法院正式宣告为失信者。通常情况下,若由相应法令文书写定的责任以及人民法院依据该文书已经执行完毕,则人民法院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移除该失信记录并消除“黑名单”标记。
然而,若是涉及到抵抗法律强制执行的问题,则失信者的信息将被至少保留两年不得删除。倘若失信者采用暴力行为、恐吓威胁实施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或者有多次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司法部门可延长其脱黑期限长达一至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第十条规定,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
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