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启动之后,若因发生特殊情况导致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暂时中止。而当该状况得以解除时,则重新启动执行程序。以下几种情况均可引发执行程序的暂停:当被申请执行人无力或暂无经济能力偿还行政执行款项;
第三方提出针对执行标的的合法权益主张,具备理由支撑;以及理解为执行过程可能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并且中止执行不会无益于社会公共福利的维护。这些特定时刻下,公安机关都必须终止执行,并待相关条件消除之后,再行恢复执行工作。
此外,对于没有严重妨碍社会秩序,但是被申请执行人确实无力支付所负债项的情况,如果已经滞缓执行三年之久仍没能得到改善,就不应再继续执行下去了。
最后,法律同时也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须按照法律既定的期限来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设定的义务。例如,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当日起的15个工作日之内,需前往指定的银行缴清罚款。因此,在书面通知下达之后,申请执行人应当在规定日期内自觉承担应该缴纳的罚款,若逾期未缴款,政府有关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