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离职之后将原有公司的客户资源全部转移,无疑是一种侵害前雇主商业机密的行为。
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若在此前与员工签署的保密协议中,业已明文规定客户名单归属为商秘资料,那么这一条款对于在职期间以及离职之后的工作人员均具备法律约束力,无论该等客户名单是否被确认或者实际上为商业秘密。即使未被正式确认为商业秘密,员工亦负有为前雇主保守相关业务信息之义务,不得随意透露。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