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取保候审申请未能获得批准,被拘留者可以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或者申请执行监督的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予以监督。
此外,他们亦可委托律师向有关法院递交审查取保候审决定的上诉申请。
如若仍然无法实现取保候审,当事人可以耐心等待直至案件审理完毕之后另行提交相关申请。关于取保候审的具体流程如下所述:
首先是取保候审的申请阶段,已经被拘禁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均具有提出取保候审要求的权利;接着到审批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报告后,应于7日内对申请是否符合条件作出明确答复;接下来是执行阶段,执行取保候审权力的机构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宣读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请他们签字或盖章,提醒他们在取保候审期间必须遵守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