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单位拖欠支付员工薪资款项,当事人可通过单方面解除劳动合约的方式,向雇佣方追索相应的经济弥补。具体说来,经济弥补金额将参照劳动者在当前任职岗位上所累积工作年限,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固定比例予以结算。而其中所涉及到工资部分,即为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至当期为止的十二个月内,劳动者所有应得平均薪金。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企业未按时支付薪资时,劳动者有权提出偿付请求,计算准则遵照劳动者在该企业任职期间的年限,每满一年则需支付给其一个月的全额工资;若不足一年但超过6个月者,则视作已满一年对待;倘若不足6个月,则仅须支付半个月工资以示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