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在缺乏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仍然存在进行报警的可能性。报警行为以及控告、举报等活动均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表达,同时,报案者的陈述性证据同样属于证据范畴之内。若公安机关依据报案者所提供之消息并经过初期调查后,判断有潜在的犯罪事实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便会启动相关程序展开立案侦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
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