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各类非法经营行径所涉及的法条规定,一百万元人民币的刑事处罚力度也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
首先要明确的是,所谓“非法经营罪”,乃是指在未经主管部门的特许下擅自从事专营性、专卖化商品的贸易,乃至其他受限产品的交易,此外还包括私自买卖必须经过审批方可进行的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等相关证件,以及从事诸如炒汇、期货等需要得到许可方能进行的其它非法经营活动。凡此类行为,都有可能对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造成严重干扰,若情节较重者则更会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关于非法经营罪的司法判定依据和刑事处罚标准具体如下:
1.对于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分子,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同时还要科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数额一倍至五倍之间的罚金;
2.若已经构成该罪且情节特别恶劣者,则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在判罚给予一倍至五倍之间罚款的基础上追加没收其现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