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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财产遗嘱只给儿子没有女儿怎么办

若子女的父母于逝世之前在遗嘱内明确立下其子作为唯一的继承人,却并未提及任何关于女儿的内容,这一行为在法律框架下乃为合法且被认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保护性条款,每个公民都享有自由立下属于自己的遗嘱以处理个人财产事项,且被允许在遗嘱内指定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他们的遗产。
倘若女儿已经年满18岁且具备独立生存的劳动能力,她即可依法享有属于她的继承权;然而,在遗嘱继承的场景之下,倘若该遗嘱的形式及各项规定均严格遵循了法律规范,即便父母选择将所有的财产全数赠与他们的儿子,此份遗嘱依然具有完全的效力。然而,如女儿仍未成年或实际不具备任何劳动能力,根据法定继承的原则,她应能得到适当的遗产份额。
若无遗嘱存在,那么遗产将依照法定继承的固定排列顺序以及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分配。符合法定继承条件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子女、父母以及配偶。若第一顺位继承人不足以继承全部财产,则由第二顺位继承人接续继承。在法定继承的框架之中,向来实行男女性别平等权利,即无论女儿是否已经出嫁,其继承权都不应因此受到影响。以上所述乃是法律界对此类问题的相关规定。若您碰到类似情形或希望得到更为专业详细的建议,敬请寻求律师的进一步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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